科技行者

行者学院 转型私董会 科技行者专题报道 网红大战科技行者

知识库

知识库 安全导航

至顶网网络频道国外三网融合的管制与发展状况

国外三网融合的管制与发展状况

  • 扫一扫
    分享文章到微信

  • 扫一扫
    关注官方公众号
    至顶头条

三网融合是目前国内外讨论较多的话题。在本期的专题中,我们列举了法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印度这七个国家三网融合的管制和市场发展方面的情况,希望能为推进我国三网融合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作者:全球IP通信联盟 来源:全球IP通信联盟 2008年3月27日

关键字: 统一通信 融合通信 IP通信 UC VoIP

  • 评论
  • 分享微博
  • 分享邮件

在本页阅读全文(共6页)

印度/India

和我国一样,印度目前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电信管理体制是分开的。在法律规定上,印度并不限制电信运营商进入广播电视产业或有线电视运营商进入电信产业;但规定了有线电视运营商要提供双向通信(语音、数据、信息)服务以及DTH运营商提供语音、数据、互联网等业务必须单独申请许可证。

1、监管机构分立: I&B与TRAI

印度是一个广播电视和电信管理机构分立的国家。广播产业由印度信息广播部(I&B)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管。在电信产业中,又存在政、监两个机构——隶属于通信和IT部的电信局(DOT)以及印度电信管制局(TRAI)。TRAI称不上是完全独立的管制机构,它同时也具有部分制定政策的职能.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关于无线电频率的分配和管理属于DOT。

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分立,随着融合的加剧,印度广播电视管理机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职能发生了重叠。TRAI是按照1997年《TRAI法》建立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该法中所定义的电信业务明确把广播业务排除在外。但是到了2004年1月,通信和IT部发布39号通告,将电信业务的范围扩大到有线电视业务和广播业务,并授予TRAI部分管制职能,包括:制定提供可寻址系统的条款、条件,广告的最大时间、付费电视资费的修正周期和标准。在今年3月20日的一项“建议”中,TRAI就对目前这种职能重叠发表了看法:关于有线运营商的一些管制权力分布在《有线法》中所授权的机构中,而另一部分权力则由TRAI拥有,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责任和关系划分。

2、融合性监管取得一定进展

从目前的进展来看,印度关于融合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但是电信产业的管理机构——通信和IT部与TRAI——正在尽力通过建立“统一许可制度”来应对融合的挑战。而广播产业的监管机构I&B在最近发表意见说:“与融合相关的广播技术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这意味着电信管理机构将在融合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2003年,随着无线技术和无线业务的成本在不断降低,无线业务和有线业务的界限在模糊,业务之间的竞争也在增强,TRAI建议推出统一许可证来应对融合趋势,并得到通信和IT部的采纳,目前已经推出了统一接入许可证(UASL)。拥有UASL的运营商可以经营所有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移动业务、国内长途、国际长途、互联网业务等等,但是不包括广播业务。

2005年1月13日,TRAI提出了新的许可证分类建议,共分为四类:统一许可证、分级许可证、授权许可以及单独的广播和有线电视许可证。由于此前(2004年)通信和IT部已经将广播业务和有线电视业务归类为电信业务,因此在此次建议中,统一许可证中将广播和有线电视业务包括了进来。目前,提供宽带业务的运营商可以提供三重播放业务,包括语音、视频和数据。

TRAI对于未来的融合性监管框架有如下看法:

l 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应对技术和业务融合滋生的问题非常紧迫;

l 内容和传输的管制应该是分开的;

l 融合性监管机构应该拥有关于电信产业和广播产业的资费管制、互联互通管制以及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的权力;

l 发放统一(融合)许可证的权力仍应由政府所有;

l 频谱管理也应该继续归属于政府。

3、三网融合的相关法律规定

l 电信与广电可以互相进入

在法律规定上,印度并不限制电信运营商进入广播电视产业或有线电视运营商进入电信产业。但规定了有线电视运营商要提供双向通信(语音、数据、信息)服务以及DTH运营商提供语音、数据、互联网等业务必须单独申请许可证。

在广电方面,电信业进入广电业也没有法律障碍。尤其在CATV领域,电信运营商可以按1995年有线电视网络(管制法)》进入,另外,随着IPTV业务的出现,近年印度电信运营商也开始进入广电业。

l 电信业务的许可制度

印度目前颁发的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机构为通信和IT部下属的电信部(DOT),其发放的许可证包括几类:统一接入业务许可证、蜂窝移动电话业务许可证(CMTS)、国内长途电话业务许可证、国际长途业务许可证、互联网业务许可证(不包括互联网电话)、互联网电话业务许可证、无线寻呼业务许可证、公共移动无线电集群业务许可证、虚拟专网(VPN)许可证、VAST许可证等等。

l 广播电视业务的准入规定

1)关于有线电视业务

印度有线电视产业的准入条件非常宽松,除了要求控股权必须保证掌握在印方手中,其它并无太多条件限制,这也是印度存在几万家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原因。对于电信企业进入有线电视行业并没有进行额外的规定。按照《1995年有线电视网络(管制法)》,任何想要提供有线电视业务的个人,只要符合有关规定,都可以向信息广播部(I&B)指定的各城市邮政总局局长进行登记成为有线电视运营商。

2)关于直播到户广播业务(DTH)

印度在2001年取消了在Ku频段接收和分配电视信号的禁令,颁布了《在印度获取提供直接到户广播业务的许可证的指导方针》,简称DTH指导方针。指导方针中并没有对电信业的进入作出额外限制。想要经营DTH业务的公司要首先要向信息广播部(I&B)申请许可证,政府不限制牌照的发放数量。由于DTH业务涉及到频率问题,在印度频率由电信部(DOT)的WPC管理,因此在获得I&B的许可证后还要向WPC申请无线运营许可证。

4、三网融合的市场现状及启示

在印度目前的市场上,大多数电信公司和许多有线电视运营商都在提供互联网业务;许多移动运营商已经开始在手机上提供互联网、新闻和娱乐视频业务;许多电信公司开始提供交互式广播内容服务,例如新闻、板块信息(cricket information)、占卜、比赛、电影明星采访等业务。IPTV被许多运营商看成是未来促进宽带增长的一项重要业务,但是目前仍处于部署阶段,将要开始试点。

5、经验参考

印度早在1997年就成立了独立电信监管机构——TRAI,从而实现了政、监分离,。在TRAI的推动下,印度在融合性监管方面目前有了一些进展。2003年十月,TRAI提出了分两个阶段实施统一许可证的设想,并于当年十一月推出了第一阶段的统一许可证,允许持有统一许可证的运营商可以任意经营固定、移动、互联网等电信业务。2005年,TRAI又提出了第二阶段的统一许可证建议,试图将有线电视业务和广播业务也包括进来。但由于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的许可权力分散在DOT和I&B两家政府机构中,因此统一许可证将由谁来发放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目前,TRAI的该提议仍未得到采用。但我们可以继续给以关注,由于印度在很多方面与我国目前状况比较相似,其解决经验可能给予我们较大的借鉴。

    • 评论
    • 分享微博
    • 分享邮件
    邮件订阅

    如果您非常迫切的想了解IT领域最新产品与技术信息,那么订阅至顶网技术邮件将是您的最佳途径之一。

    重磅专题
    往期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