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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Japan
1、统一的监管机构——总务省
目前总务省是日本通信与广电的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已实现了通信与广电监管的融合。承担通信与广电管理职能的两个局是: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信息通信政策局主要负责制定广播和通信发展的政策,是日本ICT产业政策的制订者;综合通信基础局主要负责对广播和通信设施及业务的管理工作。
2、三网融合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宽带业务的不断普及,日本政府出台了若干基于通信与广电融合的相关法律。
l 《广电经营电信业务法》
日本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广电经营电信业务法》,旨在促进通信与广电传输设施的融合,并放松了对CS(通信卫星)广播电视及有线广播电视使用电信设备的管制,从而使广电经营电信业务制度化。
l 《促进开发通信广电融合技术法》
日本宽带业务的发展位于世界前列,在宽带广播电视业务方面,正在进行通信业与广电业技术方面的融合。因此,为了促进信息通信研究机构支持通信与广电融合的技术开发工作,使提供通信与广电融合技术的电信业务得以普及推广,日本政府出台了《促进开发通信广电融合技术法》。该法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日本的通信与广电的技术融合。
《促进开发通信广电融合技术法》立法的目的:为了使通信与广电的融合技术,提供和普及电信业务,以通信、广电为特例业务,向通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者支付补助金,以及调整通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所必需的电信系统设施,制定必要的措施,使该设施为该技术开发者共同使用。
3、三网融合的市场现状
几年前,日本三网融合在业务层面上还仅限于电信网与互联网的两网融合,但随着宽带业务的推广,2005年广播与电信的融合已经成为政府与相关企业研究的热点问题。根据NTT信息通信综合研究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传统的通信方式为一对一的方式,传统的广电方式为一对多的方式,但随着通信与广电的融合,已经打破了这一传统的概念;由于ICT技术的发展,目前已经提供了许多不能按上述基本概念划分和管制的中性业务。即很多新业务已不能区分是属于通信、或是广电的管理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信管制方式与广电管制方式十分不同,两大领域的划分成为大问题,急需在法律层面解决管制体系的问题,制定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4、经验参考
日本的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加之政府主导、控制力很强,所以当业务发展、市场格局等情况发生变化,政府需调整相关政策时,一般都先出台或修改有关法律条款,再出台配套规定措施,以这种形式进行操作,故出台的相关管制政策均具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电信业务和通信产业市场环境的变化,近年日本总务省多次修改了《电信事业法》等与电信相关的现行法律,并且新制定了适应新业务发展的法律。在立法和修订法律时,比较注意各法律相互间的统一性,每个法律都有与之配套的实施令和实施规则等。在通信与广电融合方面,除对原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外,还专门针对通信与广电融合问题制定了新法。
在管理方面,自邮政省时代通信与广播的管理职能便已统一在同一个政府部门,目前总务省担负着统一管理通信和广电的职能,管理机构的融合基本不存在问题。在技术方面,近年出台的《促进开发通信广电融合技术法》,已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何种研究机构承担通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工作,以及融合技术研发的基本方针和研发经费的支付等较具体的问题。继管理层面的融合后,又开始了技术层面的融合。在内容方面,虽然新近的立法解决了一些节目内容的管理问题,但很多地方依然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另外在网络方面,对传输设备及提供该设备的运营商的管理仍然有严格的壁垒。当前,日本政府在通信、广电融合问题上,基本采取了对设施的管理严于对业务的管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电信主导运营商的利益,给它们创造了发展新业务的有利时机。
日本在经济运作中,政府的行政力量往往比其它欧美发达国家的政府更多地干预市场运行、主导经济结构调整和指导企业的运作。在经济制度中,政府部门是制定与实施政策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机构,独立监管机构发挥作用较弱。政府的强势主导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全盘统筹规划,可适时调整市场结构,权衡利弊、促进竞争与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自主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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