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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三网融合的管制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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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是目前国内外讨论较多的话题。在本期的专题中,我们列举了法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印度这七个国家三网融合的管制和市场发展方面的情况,希望能为推进我国三网融合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作者:全球IP通信联盟 来源:全球IP通信联盟 2008年3月27日

关键字: 融合通信 统一通信 IP通信 UC V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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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页阅读全文(共6页)

新加坡/Singapore

新加坡对信息通信业和媒体行业分别立法管制,与其它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是新加坡将互联网行业更多地看作媒体产业而不是信息通信业,因此对互联网的业务管制大多属于媒体业务管制。

1、监管机构分立:IDA与MDA

新加坡是电信、广电管理机构分立的典型国家,但是新加坡政府已经认识到ICT产业和媒体产业进一步融合的趋势,因此将负责电信监管的信息发展管理局(IDA)与负责媒体监管的媒体发展管理局(MDA)置于同于同一政府部门——信息通信和艺术部(MITA)辖下,通过MITA制定统一的发展政策,确保在IT、通信和广播媒体的融合阶段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

IDA是新加坡政府部门的法定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12月,由新加坡电信管理局和国家计算机委员会合并组成,新加坡政府成立IDA是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承担信息科技和电信部门的综合规划、政策建议、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职能。预见到IT、电信和广播电视业的下一个融合阶段的到来,2001年12月,IDA由原来的信息通信科技部转至新的信息通信艺术部(MITA)。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信息通信管理局法》要求IDA除完成上述职责外,还要关注广播电视服务和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其它服务的融合进程,以适应技术的发展。(见《信息通信管理局法》第六条)

MDA也是新加坡政府设立的法定委员会,MDA成立于2003年1月,由原新加坡广播电视管理局(SBA)、影片和出版署以及电影委员会合并组成,成立MDA是新加坡政府为了适应媒体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不同媒体的融合做出的反应。

IDA与MDA的管辖权限划分较为清晰,但是随着信息通信业和媒体业的逐步融合,二者之间势必要协同工作,完成所辖管理事项。

2、三网融合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加坡《广播法》规定,任何人(经MDA免除除外)在新加坡经营广播电视设施、提供广播电视服务都必须获得MDA的许可,要求许可的广播电视服务包括:电视、无线电服务和计算机在线服务;要求许可的广播电视设施包括所有用于传输、接收任何广播电视服务的装置。

根据《广播法》的授权,新加坡广播电视委员会制定了《分类许可证通知》,《互联网运行准则》和《互联网行业准则》,其中《分类许可证通知》将互联网从业者分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行业准则》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特定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均须根据《分类许可证通知》向广播电视委员会申请许可证。新加坡对于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广播电视服务完全由媒体管理机构进行规制。

同时,在新加坡经营电信业务也必须获得电信管制机构的许可,电信业务许可与广电业务许可的差异在于,广电业务许可条件更多侧重在内容管制,并且有着更为严格的外资限制。

3、三网融合的市场现状

2000年6月,新加坡信息和艺术部宣布新加坡媒体产业自由化,标志着广播电视服务提供商可以经营电信业务,同时电信公司也可以进军广电业务。新加坡对于电信业务运营商经营广电业务,没有特殊限制。新加坡电信早在2001年在亚洲首先采用Pace公司的DSL4000机顶盒对300多用户进行IPTV业务的测试。从MDA和IDA携手发展数字电影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是互补合作的,MDA致力于促进内容的发展,IDA着眼于将电影内容数字化、处理、打包并传送出去。

另外的一项融合性业务是3G业务,自2001年4月颁发3G频谱使用权以来,新加坡市场的3G覆盖率已经迅速扩展到98%(据IDA2006年2月报告),而与3G相关的视频业务已经成为第一通、新电信和星和移动三家3G运营商的重要收益之一。相当于中国信产部职能的新加坡资讯通信管理局(IDA)承担包括3G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值得一提的是,IDA于2005年6月发布了3G内容及服务的“合作征求机制(CFC)”,帮助所有3G服务开发者挖掘消费者认为有价值的应用和服务。CFC 本质上是一个政府认可机制,目的是以机制作为催化剂,促进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和应用开发商三方的共同合作,以开发和测试新的技术和应用。 

4、经验参考

新加坡在对待三网融合的管理思路和管理体制与我国非常近似,如广电、电信分业管理,其次,新加坡对传媒内容有非常严格的管制传统,这一点与我国重视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意识形态管理也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因此新加坡的经验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 广电、电信分业管理,权限划分泾渭分明

新加坡的融合型管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管制机构的权限划分做出了清晰的界定,避免了多重管理给产业发展带来的束缚。

l 面向融合、统一协调

考虑到信息通信和媒体行业的进一步融合,将媒体和信息通信管理机构置于同一政府部门辖下,以保障行业发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力争把握融合带来的机遇。

l 广电、互联网分别对待,轻手管制新兴产业

在新加坡,政府、甚至民众都认为对媒介内容进行管制是必要和合理的,因为他们认为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媒介可能给民众和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在新加坡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媒体报道引起种族流血冲突的事件,因此新加坡对于传媒内容有严格规范的传统,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对传媒和信息传播实行严格的管理,但同时新加坡又致力于建设亚洲的信息技术中心,通过推进信息化促进其经济发展。新加坡实施多项国家计划推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网普及率提高,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到2004年新加坡已有74%的家庭拥有电脑、65%的家庭使用互联网 ,新加坡政府兼顾两个政策目标的基本原则就是建立互联网产业的轻手管制框架,在内容管理上对互联网行业强调行业自律。为使更多的经营者能够进入互联网行业,新加坡政府不但没有对互联网经营企业设置像传统广播电视行业一样的严格的准入条件,甚至没有采用传统的个别许可制,而是采取了登记方式的分类许可制,以此推动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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