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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团购退款现隐忧 规范经营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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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对团购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退款”作出了相关要求,包括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来源:ZDNET 2012年3月28日

关键字: 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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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团购模式吸引了众多用户青睐的时候,团购网站势必需要给出最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目前,我国的团购行业正进入一个成熟的发展阶段,经历残酷竞争考验的团购企业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规范产品服务品质,同样,政府监管部门也在加强对团购行业的监督和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标准,影响产业健康发展。

  不久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团购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退款”作出了相关要求,包括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我们可以看到,团购网站已经对不少服务类团购产品实施了“过期退”服务,而电影票、演唱会、商城抵用券等票务类和需要快递的实物类产品不在“过期退”服务范围内。“这个可以理解,我们去电影院买了票,错过了播映时间,没有哪个影院会退票。”一位从事票务工作多年的人士表示。以上人士的观点从侧面指明,票务类商品在传统销售中并不存在“过期退”一说,而这也是符合商业规则和逻辑的。

  从团购本质上来看,这种新兴的互联网模式是为了满足消费者购买到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需求而存在,提供本地各种生活服务,《意见》的提出,也是为了行业能够有序健康成长。然而,在“过期退”的规定上,如果限定所有团购产品和服务,我们恐怕也不得不做好面对“黄牛”肆虐来袭的心理准备。低成本和“过期退”的规定足以让“黄牛”把团购当作获取资源的渠道,同时,“过期退”更可能成为“黄牛”保本的砝码,这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给行业秩序带来了混乱。

  规范团购行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限退令”虽能短期满足部分消费者需求,其长远的负面效应却会直接伤害消费者利益,这也不是制定规范希望达到的目的。只有将团购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紧密挂钩,更加周全考虑如何创造适合行业发展的经营环境,才能打造良性的团购发展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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