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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顶网网络频道路由交换IP地址扮演身份证角色

IP地址扮演身份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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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以往美国的社会保险号码一样,没人觉得IP地址能成为个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同样和社会保险号码一样,IP地址正在被当做个人的ID号码。

来源:ZDNET网络频道 2011年10月12日

关键字: IP地址 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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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DNET至顶网网络频道 10月12日 编译:社会保险号码(SSN),是美国社保总署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中期开始推行的。三个月后,社保总署共发放了2500万个社保号码。社保号码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和记录公民的社保账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社保卡上都明确标明卡片本身不能作为身份证明使用。但是随着联邦政府对于社保号码数据库的维护,通过社保号码和社保卡进行身份识别成为了一种可行方案。因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社保卡上所标明的不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字样最终也被抹掉了。实际上,社保号码已经成为了美国公民既成事实的身份证号码。而很多自由主义者和隐私保护主义者,对于这种情况深恶痛绝。

  互联网协议族,一般是指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这套协议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发,并于七十年代成为了计算机与分布式网络之间的标准协议。它通过一组数字地址,帮助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确定自己的身份并识别其它计算机。域名系统(DNS)则是在这个数字地址之上建立的更便于人们解读的名称,比如人们可以输入techrepublic.com 来定位IP地址是216.239.116.137的服务器上的网站内容。IP地址是由四组八位二进制数组成(每个小数点分隔开一组八位二进制数字)。

  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HCP)是一种IP地址重复利用机制,它可以自动给需要加入网络的计算机分配一个IP地址 ,也就是说,特定的IP地址一般不会与某个特定的主机联系起来。而IP地址只应用于可见网络节点的特性使得通过IP地址查找特定电脑终端变得不太可能,原因如下:

  · 网络地址转换 (NAT)可以让拥有一个IP地址的某个设备为其余多个设备提供网络接入能力。

  · 通过多种方式可以实现IP地址欺骗,使得无法通过IP地址与某一台特定电脑相关联。

  · 匿名代理服务器可以隐藏数据的身份信息,包括使用该代理服务器的电脑的真实IP地址。

  未经验证的用户接入一个已经过验证的网络,也会使得通过IP地址进行身份确认的工作变得很难实现。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网络犯罪份子进入某个普通人家的网络系统,并通过这个网络进行接下来的破坏行动,最后这个普通人家却成为了替罪羊。

  版权行业的主要公司以及一些游说团体,如MPAA 和 RIAA,都曾在法庭上通过使用IP地址尝试确认盗版商。通过在P2P共享网络中追踪相关版权文件的流向,法庭会要求ISP们提供与跟踪到的IP地址相关的网民信息,这就好像FBI和警探通过IP地址锁定犯罪份子一样。在很多案例中,尽管企业和政府执法机构尽了最大努力,还是锁定了错误的目标。不幸的是,就算发现所逮捕的对象是无辜的,这些普通人的名声也因为曾经作为恐怖分子或盗版商被起诉而受到了损害。尽管精度如此差,IP地址仍然越来越频繁的被作为身份证明的一种新形势,即数字时代的社保号码。

  由于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严重,因此最首要的任务是找到真正的犯罪分子,而不是简单的将那些通过IP地址锁定的人冠以“嫌疑犯”的头衔。在正确识别犯罪分子的问题上,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调查人员是否真的愿意并且有能力区分确凿的证据和不确定的可能指向任何人的IP地址之间的差异。在变化的IP地址段上,通过简单的方法就可以伪造或者盗用别人的IP地址,从而掩藏自己的身份。而不负责任的调查人员可能理所当然的认为一个IP地址对应一个特定的计算机,而计算机后面,就一定会隐藏着他们所要找的那个罪犯。在很多情况下,技术上的细节已经超出了法律专业出身的审判人员的理解,导致很多审判人员为了追求简单明了的审判结果而忽略了技术事实。不过仍然有一部分对技术比较精通的人员参与到审判过程,为确定罪犯身份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

  从事实角度出发可能会令人对审判感到意外,比如前不久,伊利诺斯州法院的法官Harold Baker就拒绝了版权人要求ISP提供用户资料的请求,理由是IP地址并不代表某个人。根据TorrentFreak 的报道: 这个案例将成为BT共享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美国每年涉及类似案情的用户多达10万人。

  与刑事法庭相比,民事法庭的规矩要弱很多。这意味着民事被告可能更容易发现自己需要为自己找出无罪证据,而不是要求原告方提供有罪证明。这种情况,以及需要企业提供大量资源,同时鉴于以往版权案例的高额赔偿费用和诉讼费用,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都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完结了。出于避免诉讼费用这个简单的目的,庭外和解可能是众多不佳选项中最能够接受的一个,就算被告完全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完全是无罪的,也很可能会是这个结果。这导致了个人罪犯基本没有胜诉的希望。

  这种情况目前已经充分被专营版权诉讼的律师机构利用了。因此有关版权的诉讼与其说是法律程序,不如说是赤裸裸的敲诈,而这种现象已经越来越频繁和露骨了,但仍然被版权拥有机构所忽视。与很多仅凭IP地址就进行定罪的版权案件相比,Baker 法官的判决明显要更合理,更公正,也更加有见地。如果这次判决能作为未来相关案件的审理范例,那么如今这种版权诉讼贫乏的状况将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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