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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我国的VoIP发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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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对VoIP的监管所持有的不同态度,反映了不同的监管理念。美国、英国强调鼓励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俄罗斯则显得较为保守,更重视维护传统国有运营商的利益。

来源:eNet 2008年1月4日

关键字: VoIP IP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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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对VoIP的监管所持有的不同态度,反映了不同的监管理念。美国、英国强调鼓励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俄罗斯则显得较为保守,更重视维护传统国有运营商的利益。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电信运营商,还是新兴 互联网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经营着VoIP。在宽带电话市场上,各种互联网新生势力希望在语音市场分得一杯羹,主营电信数据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则有机会进军语音市场。


  在我国,中国电信、网通、铁通等运营商都在试验VoIP。铁通希望通过VoIP技术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展开竞争,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则分别掌控南北固定电话网络,要想进入对方的经营领地最好的办法也是拓展宽带电话业务。因此,可以说运营商一方面害怕VoIP,对其尽量采取打压的策略;另一方面,面对模糊的监管政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又不得不把宽带电话作为自己的竞争武器。


  那么,我国未来对于VoIP将采取怎样的政策呢?VoIP管制政策的出台,可能首先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确定VoIP的定位


  因为我国对不同的电信业务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所以对VoIP进行监管,首先就要界定其业务性质,这需要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


  我国《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从VoIP的技术和业务特征看,VoIP业务既具有基础电信业务性质,也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的性质。因此,这个定义对于我们做出判断没有太大帮助。


  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看,VoIP似乎可以归为基础电信业务。因为从理论研究上讲,VoIP属于IP电话业务。而《目录》中把IP电话作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看待。IP电话业务是泛指利用IP网络协议,通过IP网络提供或通过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但是,《目录》又明确说明,目录中所称的IP电话业务特指由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电话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内长途IP电话业务和国际长途IP电话业务。从目前出现的VoIP业务看,似乎与《目录》所指的IP业务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当前VoIP业务的实现方式可以是Pc-Pc,而《目录》所指的IP电话业务是Phone-Phone以及PC-Phone电话业务;其次,VoIP是基于IP技术和宽带传输网络、以“IP终端”为载体的融合“语音”和“数据”的业务平台与业务集,而《目录》中的IP电话由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再次,宽带可以满足用户通话等语音通信需要,也能满足用户上网、发邮件、发短信等数据通信需要,而《目录》中的IP电话业务基本上是为了实现语音通信,并不是为了实现数据通信的需要。最后,VoIP的业务既包括本地通信,也包括长途和国际业务,其业务范围没有地域限制,而《目录》中的IP电话业务范围特指国内长途IP电话业务和国际长途IP电话业务。


  最后要强调的是,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和增值两大类的做法有利有弊。最明显的弊端就是有些电信业务难以明确界定,有时候采用列举方式难免挂一漏万。VoIP便是如此,《目录》中明确提出IP电话业务特指由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电话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内长途IP电话业务和国际长途IP电话业务,显然忽略了只通过互联网提供的PC-PC的电话业务,也没有考虑到VoIP能够实现本地电话业务的功能。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电信法律制度中无法找到对VoIP业务的明确定位,VoIP业务应该属于《目录》之外的电信新业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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