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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监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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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话服务目前才刚开始起步,若现在就加诸太多限制规范,将抑制其发展,对消费者及整体电信产业而言均无益处。

来源:eNet 2008年1月4日

关键字: VoIP IP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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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监管基本原则


   从国外实践看,各国对VoIP的监管多遵循以下的监管理念:


   (1)为了不会对电信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投资带来扭曲,电信监管机构应尽快明确对VoIP的监管政策。但是,不宜在VoIP发展的初期阶段,国际间尚未有明确规范、且未经过充分的讨论与深思前,就提出不同于以往的全新监管架构,因为这可能造成阻碍新服务的发展。


   (2)贯彻鼓励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发展的原则,如无正当理由,不限制其发展。政府应尽量创造条件,促进VoIP的发展。比如美国就将网络电话服务看做是宽带网络上的一种应用,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甚至期望网络电话服务成为激励宽带网络发展的杀手级应用(killer application),以推动宽带网络的布建与普及。


   (3)网络电话服务目前才刚开始起步,若现在就加诸太多限制规范,将抑制其发展,对消费者及整体电信产业而言均无益处。因此,宜在监管架构容许范围内维持一定的弹性与空间,以免阻碍此新服务的生机。


   (4)由于技术永远走在法规之前,故电信监管机构切忌将将过时的监管架构直接套用在新的服务之上,从而阻碍了服务的创新。


  VoIP是否归为传统电信服务?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VoIP的界定,目前各国/地区对VoIP的定位有所不同。


   按照中国台湾省“交通部”的电信政策咨询文件,VoIP政策适用范围为“第二类电信事业提供的网络电话服务,并且与传统公众电话网络互通”。若第二类电信事业提供之网络电话服务未与传统公众电话网络互通,则不纳入适用范围。


   另外,如果电话的接入始于传统电话网络,终于传统电话网络,虽然其路由经过采用IP技术的骨干网络,该电话仍将视为传统电话服务,而非网络电话服务,亦不在该文件讨论范围内。


   加拿大审议的网络电话服务范围为:(1)使用符合北美编码计划(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Plan; NANP)的电话号码;(2)与公众交换网络(PSTN)互联互通。Peer-to-peer(P2P)网络电话服务是使用通信软件,并经由因特网直接通话的,未与PSTN互联,未使用符合NANP的电话号码,所以P2P 网络电话服务不在讨论范围内。


   美国则认为,使用传统电话号码、但未与公众交换网络互连的peer-to-peer服务(例如:Pulver.com’s Free World Dialup service)是不需管制的信息服务。


   VoIP的准入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对网络电话经营持观察态度,只有个别国家提出了明确的准入政策。俄罗斯就是其一。


   2005年2月21日,俄罗斯政府立法对IP电话服务提供商实行许可制,要求提供IP电话的公司申请许可证。


   分析家认为,这一立法将使所谓的IP电话运营商的许可复杂化,是政府为保护大的国有公司,限制来自独立的IP电话公司竞争的措施之一。因为这些独立运营商正在蚕食原有运营商尤其是国有长途电话垄断者OAO Rostelecom公司的市场份额。下一步,该国政府还将通过一系列法规来规范IP运营商与 Rostelecom的网络连接。新的法律使独立提供IP服务的运营商很难合法化,还有些运营商可能由此出局,而这些运营商在此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网络投资,支付了大额税款。


   去年俄罗斯IP电话服务共有1.6亿美元的收入,占全国电信市场的1%,其中小的地方运营商业务占93%,而大的国有固定电话运营商业务只占7%。VoIP使用户享受到低于固定和移动服务的收费,甚至是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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