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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监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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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话服务目前才刚开始起步,若现在就加诸太多限制规范,将抑制其发展,对消费者及整体电信产业而言均无益处。

来源:eNet 2008年1月4日

关键字: VoIP IP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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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的号码分配


   就技术及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给网络电话服务提供者发放用户号码是无法阻挡的趋势,但这种做法将对传统电信运营商造成非常大的冲击。


   因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传统运营商一个缓冲期,让这些经营者有所准备,找好应对之策。


   目前国际上对于整合电信网络与因特网编码,只有日本直接核发E.164的电信用户号码给电信经营者以经营网络电话服务。


   日本政府于2003年开始核发以“050”为前缀的用户号码给Yahoo!BB公司提供VoIP服务,这家公司原是提供ADSL服务的ISP,因为NTT公司最早将FTTH(Fiber to the Home)作为其宽带服务的重点而忽略了ADSL服务,加之Yahoo!BB采取低价促销策略,因此自2001年中至2003年2月的一年半间成功吸引了超过200万户的ADSL用户,并实现了损益平衡。Yahoo!BB以其庞大ADSL宽带用户为基础,进一步推出了ADSL上的VoIP服务。由于日本电信业实行放松管制,而且Yahoo !BB公司是宽带网络ADSL服务提供商(可自建ADSL用户线),因而该公司获得了网络电话号码的核配。这一配码方式就号码长度而言,和一般移动电话号码一样。如今在日本,“050”前缀支配号俨然已成为网络电话的专属配码。其用户可拨打免费的网内电话,以及话价约为传统电话服务价格十分之一的跨网电话。这种新的服务模式有别于传统以长途、国际电话为主的VoIP服务,成为电信业界一种新的发展契机,有些国家在考虑吸收日本的经验。


   尽管各国号码分配及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各国都采用较为保守的方式。以日本为例,是采用国际电联(ITU)对现行电话的统一编码标准即E.164方式进行网络电话的分配,仅将“050”前缀配给宽带网络用户,且以一条线路一门号为原则。因此,日本当局并不担心号码不够分配的问题。由于日本2003年才开始核发号码,其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VoIP的网络互联


   网络电话与传统电话的互通在技术上是绝对可行的。从提高电信用户的福利以及保障用户享用各种创新服务的角度出发,网络电话与传统电话之间进行互通也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大部分网络电话的用户都希望与传统电话上的其他人互相通信,因此网络电话的监管政策必定要包含网络电话与传统电话之间进行互联互通的议题。


   各国/地区当前的网络互联政策可以作为未来网络电话互联的基础。以中国台湾为例,根据台湾《电信事业网络互连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类电信事业不得拒绝第二类事业直接互连的要求。目前经台湾“电信总局”公布的第二类电信业务仅有语音单纯转售服务,并未将网络电话服务纳入公告范围。不过,台湾“交通部”拟将网络电信作为第二类电信事业。因此,网络电话经营者与第一类电信事业间的通信,其互联收费和结算方案等基本原则可以依照该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相关运营商协商确定。


   网络电话服务的各种商业模式尚在初步发展阶段,监管机构不宜强力介入。由于传统电话网络间的互连结算费是以通话时间计价,但互联网间的互联费用是以分组交换包为计价基础的,未来网络电话与传统电话的互联与互联费用的确定,将因谁是主要经营者及谁的网络是主要的传输网络等问题而更加复杂。因此监管机构应密切观察新的网络互联状况,并谨记网络互联的争议一定会发生。另外,电信监管机构在介入处理网络互联费用时,应考虑双方的补偿是相称的、合理的。


   VoIP的普遍服务  


   宽带电话的出现以及快速发展,可能会对未来的电信普遍服务结构产生影响,因此需要重新定义电信市场及管制架构的技术基础。


   目前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由几家基础电信运营商来承担。那些不属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宽带运营商提供宽带电话,可能会分流传统电话公司的业务收入。在美国,这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有人建议IP电话用户应该通过其服务提供商交纳普遍服务基金。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FCC委员凯文·马丁的观点是,如果用户通过PC使用IP电话,就不必为普遍服务基金作贡献;但如果使用了电话号码,利用了PSTN,就应当付费。是否要求这些宽带电话公司承担普遍服务义务,这是一个需要实践来进行判断的问题。


   美国《VoIP管制自由法(2004)》草案规定,希望保护或者不打破原有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如普遍服务和法律强制接入,要求VoIP提供商以某种形式缴纳普遍服务基金。草案要求法案生效后给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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