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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BINEWS 2013年3月14日
关键字: 反垄断
“亚圣”孟子用一句“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即创造了“垄断”这个词语,也道破了“垄断”把持市场独断专行的本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在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办的“互联网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上表示:不管什么企业单位,只要从事属于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行为,都要依法承担责任。受害企业对于涉嫌垄断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与国外的竞争情况相比,国内互联网巨头用垄断的地位来扼杀创新企业的行为屡见不鲜,如此前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的“三B大战”中。百度作为搜索领域具有垄断优势的企业,对360搜索设置门槛,强行跳转360搜索结果至百度首页,屏蔽360搜索结果,并利用自身优势控制舆论走向,将一些针对360公司的不实言论在百度新闻显要位置推送,影响恶劣。
对于垄断企业对创新企业的扼杀,朱少平表示:“毫无疑问,利用垄断地位扼杀创新企业发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这类行为应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尤其是通过不适当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利用某种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法律坚决反对”。
据了解,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限定为四种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不适当的经营者集中以及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不管何种企业,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进行捆绑销售或者进行违法并购等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都要依法承担责任。
由此推断,百度对360的所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朱少平还指出,无论是垄断违法还是不正当竞争违法,都会损害相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都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特别是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企业或其他企业和个人对于这类涉嫌的垄断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监管部门可以对此进行规制、调查和依法处理。
朱少平最后表示,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反垄断方面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要与时俱进看待垄断事件和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像人民网这样的主流媒体,更应该深入调研,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可能出现的新的应予规制的垄断违法行为,可以向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甚至提出法律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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