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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称电信重组后应限制单家运营商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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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与电信运营商关系密切的咨询公司发布相关研究报告称,未来在加快实施电信重组过程中,必须借鉴国际惯例,对移动市场份额进行直接限制。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发展异常,中国移动的收入份额是中国联通的3倍多,纯利润则是十倍多。

来源:新浪科技 2008年5月10日

关键字: 市场份额 电信重组 运营商 电信产业 电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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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科技讯 近日,一家与电信运营商关系密切的咨询公司发布相关研究报告称,未来在加快实施电信重组过程中,必须借鉴国际惯例,对移动市场份额进行直接限制。

  国外实施市场份额管制情况

  这家名为“三电咨询”的市场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介绍了国外情况时透露,当前,全球电信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加大对市场竞争公平性的监管力度,重点监管主导运营商的市场行为。

  例如,欧盟在2002年着手建立了对SMP(具有显著市场力量)运营商的管制体系,指导各成员国实施。欧盟认为,在某一个区域中市场份额达40%,就可以被认定为SMP运营商。

  日本也有类似做法,认为移动市场的用户占有率、利润占有率超过25%的运营商属于主导电信运营商,NTT DoCoMo集团及冲绳蜂窝公司均被认定为主导运营商,因而对其实施相对普通运营商更严格的管制。

  相比之下,韩国政府为维持市场有效竞争,对市场份额的管制更是令人耳目一新。1999年12月,SK电讯宣布收购排行第三的新世纪通信,预计合并后市场份额达56.9%。韩国政府认为,公司做大可以促进韩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因此批准了合并申请。但为了防止移动通信市场出现新的垄断,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附加了合并条件,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要求SK、新世纪两公司的合计市场占有率到2001年6月底要降到50%以下,否则每天罚款10亿韩元(约80万美元)。为了满足合并条件,避免高额罚款,新SK电讯分阶段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少并停止促销、广告;限制新用户入网等,终于在2001年6月底前达到了政府的要求。此后,韩国政府又通过单向号码携带等政策限制SK的市场份额超过50%,以保持市场结构的相对均衡。

  实践证明,限制市场份额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产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共赢局面。首先,重点监管主导运营商的做法维持了市场公平竞争。其次,促进了产业发展,韩国移动用户从1999年的2300万发展到2006年底的4020万。第三,SK受市场份额的制约,避免了低价竞争行为,转而集中精力提高客户ARPU值,韩国无线增值业务创新领先世界。

  通信业大网吃小网

  “三电咨询”的报告同时认为,限制市场份额的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律。

  在通信运营领域,市场结构对于产业的整体效益格外重要,因为电信产业具有典型的网络外部性特征。网络规模越大,用户获取的经济价值越大,用户越愿意加入,从而形成大网的吸收效应。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竞争就是网络规模的竞争,只有势均力敌的运营商之间开展竞争,才能保证竞争的有效性。

  例如,在英国移动通信市场,四家移动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0%-25%之间,差距不大。最近,美国通过并购整合也形成了四家全国性移动运营商,前三家在22.5%~26%之间,也是势均力敌。可见,良性的市场结构为产业的强大奠定了坚实基础。

  限制市场份额适合我国国情

  报告同时认为,目前我国电信业迫切需要在管制政策上创新。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市场份额进行直接管制,加上对滥用市场权力行为的重点监管。

  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发展异常,中国移动的收入份额是中国联通的3倍多,纯利润则是十倍多。在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下,如果没有监管的创新,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有效竞争的效果也很难达到。即使是在电信重组后,市场格局会有所改善,但不会有根本性改变。特别是在运营商转型的条件下,许多新兴信息服务业务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坚决避免出现恶性价格战、不正当的交叉补贴、上下游产业链通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国家《反垄断法》已经通过,2008年8月正式生效。《反垄断法》第14条允许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达到市场份额1/2以上;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2/3或三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就具有共同支配市场地位的能力。因此,在两个或多个经营者并不存在协作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规定为我国实施移动通信市场份额限制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

  该研究报告最后认为,鉴于此,通过发挥政府和市场力量,共同促进3-4家势均力敌的运营商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辅之以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是解决当前电信市场诸多矛盾的最佳和最根本途径。(银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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