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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勇 2006年9月17日
关键字: 信息产业部
9月17日获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次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属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今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
在信息产业部的积极推动和协调下,部分IT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调整为17%。
《通知》要求,新的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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