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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山伯 来源:pconline 2008年4月1日
关键字: 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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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或许意味着陈寿福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程度。然而,在珊瑚虫版QQ存续的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尽管其确实存在着违法行为,但我们似乎看不到社会秩序因此而混乱不堪,国家利益因此而严重受损。
腾讯公司不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将案件的起诉方转变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珊瑚虫案件中,腾讯公司以“藏镜人”的身份出现究竟是想远离是非争议,避开舆论的讨伐还是想扩大事态,制造无法撤消起诉的不可逆转之势呢?
图4 腾讯公司还是成为部分用户声讨的对象
2.互联网时代,以免费为特点的客户端软件凭什么维护自己的“复制权”?
腾讯公司在腾讯QQ的许可协议中保留了包括复制权在内的著作权人权利,而深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刑法》第2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指向珊瑚虫对腾讯QQ的“复制”行为。
一般而言,“复制”指的是把计算机程序由一种载体转存到包括光盘、U盘与硬盘在内的其他介质上的行为。对于像Photoshop与Windows操作系统等商业软件而言,“复制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单机授权版本被复制到第二台计算机的行为便涉嫌盗版,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
作为腾讯IM客户端工具,腾讯QQ本身属于“免费”软件,况且腾讯公司依赖于腾讯QQ大范围普及而从增值服务中获取高额收入。因此,对腾讯QQ的复制与传播非但不会损害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反而有助于腾讯公司扩大腾讯QQ的影响力而从中受益。
珊瑚虫版QQ的“罪恶”之源在于:对腾讯QQ进行修改从而影响了腾讯公司的广告收入,捆绑第三方插件甚至是恶意软件从而影响腾讯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虽然从某种意义上看,珊瑚虫版QQ确实“罪有应得”,但以复制、发行腾讯QQ为由并认定其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将陈寿福入罪又的确让人心生疑窦,甚至令人愤愤不平。
互联网时代,免费的客户端软件是否应当放弃自身的“复制权”呢?
图5 珊瑚虫与腾讯QQ存在着共生关系?
3.超过八成的用户支持珊瑚虫而唾弃“著作权人”,受害者腾讯公司应当从中获得什么教训?
腾讯公司不应将对珊瑚虫表达支持心声的85%的用户简单地斥之为“网络暴民”,而应该从“民意”的背后了解到用户对腾讯QQ的真正需求。随着腾讯公司的营收途径日趋多元化,帝企鹅或许可以考虑摒弃腾讯QQ捆绑所有功能和增值服务的策略,使其因为具有可定制性而更加简练,使其因为愈发简洁而更受欢迎。
图6 超过八成的用户倾向于支持珊瑚虫
4.此一案例将对软件业界带来多么深刻而又多么深远的影响?
此案例显示有关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可谓“动了真格”,对于业界存在的类似行为甚至是盗版软件的复制、传播与销售行为起到了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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