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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
在2006年年初,AVS获得信息产业部的批准,2月27日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成为国家标准,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IPTV在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关于IPTV标准中的视频编解码标准的选择,也竞争的相当激烈。比较有竞争力的主要有MPEG-2、MPEG-4、AVC/H.264等相对成熟的标准,国内的AVS标准由于存在“自主知识产权”、“民族标准”及“许可费用低廉”等优势,很可能在最后的竞争中胜出。
二、 各典型视频标准之专利池组成比较
评析:分析各个标准的专利池构成的意义包括:(1) 确定有没有必要获得该标准的专利许可。比如,对于AVC/H.264标准Via的专利池而言,其核心专利中不包括中国专利,根据专利的地域性特点,在中国实施该标准不需要获得Via的任何许可。对于有些运营商而言,其经营所覆盖的范围仅在中国境内,不需要获得不涉及中国专利的标准专利池许可。(2)评估该标准专利所保护的区域范围,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规范产品和范围的销售范围,避免专利侵权的产生。(3) 分析专利池的生存周期,评估进入公共领域的可能、时间和地域。(4)专利池成分的复杂性和数量,也往往决定了许可费率的高低。 总体讲,MPEG-2涉及的专利数量最多,地域最复杂,MPEG-4次之。但一种观点认为,随着AVC的推广和实施,新的专利池和主张权利的公司会逐渐增多,目前AVC的专利池只是冰山一角,最后很可能的结果是:AVC专利最多,MPEG-4次之,MPEG-2最少。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和法国等是所有专利池中拥有专利数量最多的国家。由于AVS的“国产”特点,相信的AVS的专利池中中国专利数量会占据比较大的比重。目前看,AVC标准,包括MPEG-LA 和Via的专利池,仅涉及一项中国专利,即三星电子公司拥有的CN98122956.5号发明专利。
三、 各典型视频标准之许可费用标准比较
评析:收费对象是许可策略的重要部分,它体现了标准专利池机构对各个收费目标对象市场预期和所持的鼓励态度。比较而言,AVS的收费对象是最简单和明晰的,仅对编码解码器收取费用,这种收费策略对于内容运营商而言,具有相当的鼓励性。 除AVS外,MPEG-2、MPEG-4、AVC/H.264的收费项目构成基本类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AVC/H.264已经形成了两个独立的专利池管理机构,实施各自独立的收费政策,对于该标准的实施者而言,负担显然会增大许多。MPEG-2是视频和系统一起收费,MPEG-4视频和系统单独收费,AVS是音频、视频和系统打包收费。这些政策的差异也是标准实施者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各典型视频标准之主要法律条款比较
评析:当然,对于各个专利池管理机构而言,在制定专利许可条款的时候,基本采取了"充分保护专利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由于谈判地位的不平等,专利池的实施者只能"Take or Leave"。但是,在评估各个专利池许可的协议的时候,仍有必要关注以下法律条款:许可终止权利,期限与续约,费率增加限制,最惠待遇条款,以及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相对而言,MPEG-LA的AVC专利池的"费率增加限制"条款是比较合理的,实施者对2010年以后可能发生的专利许可费会有一个比较明晰和合理的期盼:不高于现行费率10%。对于Mpeg-La和Via 所管理的专利池,均采取了美国法律作为管辖法律。由于AVS是中国独立建立的标准,我们有理由对它的许可条款和条件有一个乐观的期待。 专利池许可的方式为标准实施者获得多数的核心专利许可获得了一条便捷的途径。需要注意,某些标准核心专利的拥有人没有或者不愿意加入专利池管理机构,而是自行开展专利许可的谈判和许可工作,比如汤姆逊公司,这也是标准实施者在采用某个标准时需要关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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