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和北京奥组委规定,境外人士在北京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提交申请。
在近日信息产业部和北京奥组委发布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奥运无线电规定》)中指出,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国用户,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用户;申请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国内地用户,应在2007年12月底前,通过北京奥运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http://rf.beijing2008.cn)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
其中,内地用户也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
另外,《奥运无线电规定》还规定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800MHz/900MHz/1800MHz频段)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上述设备在中国内地的使用不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需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并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