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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羁押网上著名的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即将进入司法程序,引起了喧然大波.
中国互联网20周年,网友对网上黑客攻击、病毒蔓延,深恶痛绝,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清楚明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最常见的罪名出现在各种危害网络的犯罪之中.网友对国家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所采取的各项行动表示了足够的信任与支持.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的被羁押,在互联网上表现出来却是一种不理解与不支持,为陈寿福鸣冤叫屈者居多,并演变成为对QQ软件原作者腾讯公司的恶意攻击.这种状况的发生与众多网友对非病毒类型的外挂软件给网络安全带来的危害认识不清有关.
相比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给网络安全带来直接而又严重的危害,一些外挂软件给网络安全所带来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视,而且危害后果是越来越严重.腾讯 QQ作为在我国市场占有率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有大量的安全事件依附其的使用而发生,诸如大量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窃用户帐号的各类木马软件、网络“钓鱼”、网络攻击事件等层出不穷.作为商业公司,腾讯必然的会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来帮助用户及时升级,修补漏洞,维护自己正当的商业利益.可是一些外挂软件通过对源文件的修改,致使安全升级失效,用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互联网安全遭到严重威胁与侵害.
珊瑚虫版QQ应该说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主要依靠去广告及显示IP等特性,拥有了号称三千万之多的用户.也就是说,珊瑚虫版QQ吸引用户最大的亮点是在免费上.可是这样的做让这些用户失去了腾讯相对安全的技术支持,使原本严重的盗号、病毒等网络安全威胁进一步加大.也就是说很大一部分网络安全危害是由珊瑚虫版QQ作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当然陈寿福开发珊瑚虫版QQ并推广的行为,不仅仅严重危害了网络安全,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著作权,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陈寿福开发珊瑚虫版QQ,是对腾讯QQ源程序的直接修改,首先直接侵犯了腾讯QQ 作品的修改权,这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陈寿福在网站上提供珊瑚虫版QQ,造成其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同时陈寿福从03年以后出现加以捆绑第三方软件等商业化的行为,如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等,希望从中营利,“侵犯著作权罪”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条件也必然具备.
其实目前陈寿福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是否符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一条件.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标准是“三万元以上”.陈寿福是否营利三万元以上?深圳警方羁押其,说明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
网络社会,著作权人侵权成本非常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也会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我国有关刑法专家已经建议修改刑法,取消侵犯著作权罪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表面上看,陈寿福的行为给一部分网民带来了好处,但是严重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让腾讯公司作为QQ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些经济权利落空,更何况其还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在努力寻求互联网产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切不能因为少数人的行为而损害到更多网友的利益和相关企业的利益.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大局,有关部门行使司法权力,用刑事制裁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
互联网上出现对陈寿福及珊瑚虫版QQ的同情,和武汉“熊猫烧香”网络病毒案中有公司愿意高薪招聘李俊,并保留职位到其刑满时一样,是网民对技术高手盲目追崇的一种表现.网络技术高手身上有着自己的闪光的一面,但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来干违法犯罪的事必然会遭到法律的严惩.这个时候,社会假设还是普遍同情和支持的态度,实际上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向一个误区,离社会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作者张樊 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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