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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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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北京市政府第29届奥运会第一批立法项目之一,是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北京本市近年来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立足第29届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兼顾无线电管理未来发展的前提下,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
近年来,各项无线电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北京市无线电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无线电电磁环境的日趋复杂。同时在第29届奥运会期间,各国体育代表团、新闻媒体、转播机构等都将使用大量无线电设备,要保障这些设备和北京已有的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必须通过新的法规对其使用予以规范。
该办法共有38条规定,与北京现行的无线电管理规定相比,有五个特点:一是提出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管;二是明确了区县政府在辖区内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三是赋予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能;四是规定了为设台者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承担相应责任,并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五是明确了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的管理要求。此外,该办法对行政处罚进一步完善,依照北京市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加大了部分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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