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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海 港: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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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未向本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的申请。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来源:金融界网站 2008年5月22日

关键字: 非流通股股东 以股抵债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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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35,9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9% 。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8年5月23日。



  3、 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未向本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的申请。



  二、 《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组合运作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1、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北海港股份向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2股,对价安排的总额为18,304,000股。



  根据以股抵债金额及以股抵债股份价格,北海港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北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46,349,191股北海港股份将全部用于抵债金额共计140,114,112.75元,对于以股抵债实施后剩余的1,534,699.75元债务,北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将在以股抵债方案实施日起1个月内以现金偿还。



  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2007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7年5月22日。



  三、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 具体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承诺义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无特别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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