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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8年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通知要求,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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