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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的定义、分类、综合布线系统基本要求、技术指标、检测验收方法以及检测验收结论判定。
本标准对综合布线系统传输性能的检测项目及指标的规定适用于100Ω非屏蔽双绞线电缆以及62.5/125μm多模光缆和8/125μm单模光缆。屏蔽双绞线电缆或其他线缆的检测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的检测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401-1987 光纤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测试方法
GBJ79-1985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ECSC72:95 建筑物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ISO/IEC 11801:1995 信息技术——用户大楼综合布线
ANSI/TIA/EIA-586-A:1995 商用楼通信布线标准
ANSI/TIA/EIA-586-A-1:1997 4对100Ω布线传输延迟及延迟偏离技术要求
ANSI/TIA/EIA-586-A-2:1998 商用楼通信布线标准补充文件
ANSI/TIA/EIA-586-A-3:1998 捆绑和混合线缆的技术要求
ANSI/TIA/EIA-586-A-4:1999 非屏蔽双绞布线系统的模块化快接跳线近端串扰测量方法和要求
ANSI/TIA/EIA-586-A-5:1999 4对100Ω超五楼布线传输补充指南
ANSI/TIA/EIA-589-A:1998 商用楼通信路由和空间标准
ANSI/TIA/EIA-606:1993 商用楼通信设施管理标准
ANSI/TIA/EIA-607:1994 商用楼通信接地和汇联要求
ANSI/TIA/EIA TSB-67:1995 非屏蔽双绞线电缆布线系统现场测试传输性能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综合布线系统
由通信电缆、光缆及各种连接硬件等构成的用以支持语音、数据、图象、视频通信的弱电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一般可划分为六个子系统(参见CESC72:95):工作区子系统、水平布线子系统、垂直布线子系统(干线子系统)、管理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及建筑群布线子系统。
3.2. 工作区
用户使用终端设备的地方。
3.3. 工作区子系统
由终端设备到信息端口的连线组成。
3.4. 水平布线子系统
由楼层配线架、信息端口以及其间的电缆、光缆等组成的布线系统。
3.5. 垂直布线子系统(干线子系统)
由建筑物配线架以及连接建筑物配线架和各楼层配线架的电缆、光缆等组成的布线系统。
3.6. 管理子系统
由交连、互连与I/O组成。
3.7. 设备间子系统
由设备间电缆、连接器等硬件组成。
3.8. 建筑群布线子系统
由建筑群配线架以及连接建筑群配线架和各建筑物配线架的电缆、光缆等组成的布线系统。
3.9. 配线架
电缆、光缆及元件进行端接与连接的装置。
3.10. 配线间
放置配线架和通信设备的空间。
3.11. 转接点
因型号、规格不同或因布线环境的要求进行电缆、光缆转接的地方。
3.12. 衰减
信号通过一段传输距离之后其幅度减小的程度,单位为分贝(dB)。
3.13. 近端串扰
给定频率的信号从一对双绞线输入时在同一端的另一对双绞线上信号的感应程度,单位为分贝(dB)。
3.14. 基本链路
水平布线子系统的一种测试模式(图1)。测试仪表始端线接在工作区的信号端口,末端线接在楼层配线架上。
3.15. 信道
水平布线子系统的一种测试模式(图2)。测试仪表直接连接到工作区布线和设备电缆上。
3.16. 特性阻抗
电缆无限长时该电缆所具有的阻抗。由导体尺寸、导体间的距离以及电缆绝缘材料特性等物理参数决定,单位为欧姆(Ω)。
3.17. 远端串扰
给定频率的信号从一对双绞线输入时在另一端的另一对双绞线上信号的感应程度,单位为分贝(dB)。
3.18. 等效远端串扰
远端串扰与受串扰线对衰减的差,单位为分贝(dB)。
3.19. 传输延迟
电信号沿电缆长度传输时的时间延迟。
3.20. 延迟偏离
各线对的传输延迟之差。
3.21. 额定传输率
信号在电缆中传输速度与光速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22. 衰减串扰比
用分贝(dB)表示的近端串扰与用分贝(dB)表示的衰减的差值。
3.23. 回波损耗
传输信号功率与电缆阻抗异常导致的反射信号功率的差值,单位为分贝(dB)。
3.24. 综合近端串扰
综合近端串扰是指某线对受其他线对综合的近端串扰影响,用分贝(dB)表示。
3.25. 综合等效远端串扰
综合等效远端串扰是指某线对受其他线对综合的等效远端串扰影响,用分贝(dB)表示。
3.26. 综合衰减串扰比
综合衰减串扰比是指某线对的衰减与其他线对对其综合近端串扰之比,用分贝(dB)表示。
4. 综合布线系统应用分类
4.1. A级:低频应用,支持A级应用的双绞线电缆布线传输频率必须达到100kHz。
4.2. B级:中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支持B级应用的双绞线电缆布线传输频率必须达到1MHz。
4.3. C级:高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支持C级应用的双绞线电缆布线传输频率必须达到16MHz,对应于3类布线子系统。
4.4. D级:甚高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支持D级应用的双绞线电缆布线传输频率必须达到100MHz,对应于5类布线子系统。
4.5. E级:甚高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支持E级应用的双绞线电缆布线传输频率必须达到250MHz,对应于6类布线子系统。
4.6. 光纤级:高和甚高比特率数据传输应用,光纤布线传输频率必须达到10MHz以上。
5. 综合布线系统基本要求
5.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所采用的线缆和连接硬件等必须符合CESC72:95、ISO/IEC 11801:1995、ANSI/TIA/EIA-568-A:1998、ANSI/TIA/EIA-568-A-1:1997、ANSI/TIA/EIA-568-A-2:1998、ANSI/TIA/EIA-568-A-3:1998、ANSI/TIA/EIA-568-A-4:1999及ANSI/TIA/EIA-568-A-5:1999的规定。
5.2. 通信路由及空间的设计可参照ANSI/TIA/EIA-569-A:1998执行。
5.3. 综合布线用于通信及办公自动化时,每个工作区必须配置两个以上信息端口,其中至少有一个5类信息端口(5类布线子系统)。
5.4. 综合布线在各配线区必须实行交叉连接(跳线)(I/O设备除外)。
5.5. 水平布线子系统中,基本链路的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90m。线缆的类别必须与信息端口兼容。
5.6. 垂直布线子系统可采用双绞线电缆或光缆。光缆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500m,用作高速信号传输的双绞线电缆物理长必须小于或等于90m。
5.7. 水平布线子系统中,楼层面积很大的情况下可设两个以上水平布线子系统,某些规模较小的布线系统可不按楼层设置水平布线子系统或仅在楼层配线架进行垂直布线与水平布线的转接。垂直布线子系统中,楼层面积很大的情况下可采用多垂直布线子系统。
5.8. 建筑群布线子系统中,用作高速信号传输的双绞线电缆物理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90m。采用光缆布线时,多模光缆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00m,单模光缆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2500m。
5.9.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的屏蔽措施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接地方法可参考GBJ79-1985、ANSI/TIA/EIA-607:1994执行。单独设置接地时接地电阻必须小于或等于4Ω,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或等于1Ω。对于屏蔽双绞线电缆布线必须保证整个布线系统的屏蔽层全程连续,任意两个接地点的电位差必须小于或等于1Vrms,否则应采用光缆或非屏蔽双绞线电缆布线。
5.10. 综合布线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的接口位置、必要的设备和所接的通信终端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1. 综合布线系统的管理
5.11.1. 综合布线系统的管理可参照ANSI/TIA/EIA-606:1993执行。
5.11.2.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各配线架双绞线电缆与配线连接三硬件交接处必须有清晰、永久的编号。信息端口与它在相应楼层配线架内交接处的编号必须一致,上一级配线架与下一级配线架内相应交接处的编号也必须一致。信息端口与电缆的类别也应标明。
5.11.3. 不同区域的双绞线电缆配线架应根据不同用途标柱不同的色标。色标必须清晰、永久,便于区分。整个系统的色标必须一致。
5.11.4. 光缆布线各配线架内光端口也必须编号。上下级配线架内相应端口的编号必须一致。光缆类别(多模或单模)也应标明。
5.11.5. 当配线区位于楼层电信间时应对配线架和其他配线连接硬件采取防尘措施。
5.12. 综合布线系统的文档
综合布线系统的文档指的是竣工文档。包括系统图、信息端口分布图、各配线架布局图、路由图以及传输性能自测报告等。
5.12.1. 综合布线系统图
综合布线系统图反映整个布线系统的基本情况。如光缆的数量、类别、路由、每根光缆的芯数;垂直双绞线电缆的数量、类别、路由;每楼层水平双绞线电缆的数量、类别、信息端口数;各配线架在建筑中的楼层位置、连接硬件的数量、类别;系统的接地位置和每楼层配线间的接地位置。
5.12.2.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分布图
分布图反映每楼层信息端口在房间中的位置、类别及编号。不能使用的信息端口位置也应予以标出。
5.12.3. 综合布线各配线架布局图
布局图反映各配线架双绞线电缆数量、类别;配线连接硬件的数量,类别;进出线位置、编号及色标;光缆布线各配线架内光端口的编号、连接硬件的数量、光纤的数量、类别。若已作跳线则应反映跳线的走向。
5.12.4. 系统路由图
路由图反映路由的类型、接地情况、路由在楼层间楼层内的走向及其占用情况。
5.12.5. 综合布线系统传输性能自测报告
自测报告应反映每个信息端口其水平布线电缆(信息点)、垂直电缆的每一对以及光缆布线的每芯光纤测试通过与否的情况。测试未通过的应在自测试报告中注明。
5.12.6. 综合布线系统的文档资料必须按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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