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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建成的商住房卖与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却主张买者付清房款。5月21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以原告袁小辉未履行合同先行义务为由,分别判决驳回其要求被告钟悟辉、钟小根给付剩余房款的诉讼请求。
1998年7月,袁小辉与邹水根以出让方式,在分宜县城某地段上购得相邻的两宗土地,并于2001年1月建成了一幢五层高的商住房。2003年1月,邹水根将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了袁小辉,而袁小辉则于2006年3月将四楼卖与钟悟根、五楼卖与钟小根,并约定房产证办妥后付清房款。但在同年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上,却以土地出让时的受让人为准,将四、五楼的产权所有人记载为邹水根,仅将钟悟辉、钟小根列为产权共有人。此后,袁小辉试图为钟悟辉、钟小根办理四、五楼的产权分户转让手续,却因诸多原因未果,而二人也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不是自己为由,拒绝付清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袁小辉因共建及转让而取得该幢商住房的所有权,有权合法地进行处理,其与钟悟辉、钟小根签订的合同也属有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转让自登记时发生转移,且合同中也约定了袁小辉办妥房产证的义务,故此,在其未履行卖方义务之前,主张买方履行义务的要求于法无据。
故此,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袁小辉要求给付剩余房款的诉讼主张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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