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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财产品投资者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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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商业银行经营重点明显转变,推销理财产品的积极性堪比过去揽储的积极性。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之所以快速增长,主要原因就是依靠商业银行的信用,人们往往看到了理财产品的高收益,而忽略了风险性。

作者:吴兰友 来源:证券时报 2008年3月4日

关键字: 理财市场 投资 理财风险提示 风险意识 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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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2008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发布会上表示,“去年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有不少投资价值极低,甚至可以被称为‘垃圾’,根本不该拿出来卖。”

  根据《2008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占到银行理财产品近半份额的连接境外股票、商品、利率和汇率的产品,在2007年出现了大面积的低收益、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现象。在发行银行方面,不仅中资银行暴露出产品设计方面的缺陷,甚至因此引发了纠纷;外资银行的产品也表现出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产品投资价值却越来越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近几年,商业银行经营重点明显转变,推销理财产品的积极性堪比过去揽储的积极性。2007年,我国理财市场的理财金额达到80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0%。若按照每年保持40-50%的速度增长,今后5年内理财金额将达到两万亿元。

  但是,到底什么是理财产品,许多人并不十分清楚。理财产品并非字面上那样的简单,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相对于股票、基金来说,银行理财产品更为稳健,但本质上讲,理财产品还是属于金融投资品,这一属性决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所在。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之所以快速增长,主要原因就是依靠商业银行的信用,人们往往看到了理财产品的高收益,而忽略了风险性。

  事实上,有些理财产品在设计之初就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有业内人士揭秘,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银行一家来操作,它的背后是一些投资信托公司或者是基金公司等理财团队。根据约定,银行只要完成了理财产品销售就可得到不菲的管理费。而根据客户和银行的协议,如果最终收益在基准收益内,银行仅收取固定管理费;如果收益率超过基准,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收益率越高,提成比例越高。倘若理财亏损,根据“免责条款”,银行平安无事,损失由客户承担。

  近来,多家银行理财产品发生零收益现象,警醒人们投资理财产品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也就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必须有能力对相关产品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专业知识教育,防止理财走入误区,至少应认识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预期收益≠实际收益,口头宣传≠合同约定,别人说好≠适合自己,投资理财≠投机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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