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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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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T科技资讯网8月2日国际报道 美国国会周三表决通过,记者与博客作者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不必透露消息来源,此一决定大违布什政府原本的愿望。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昨天通过信息自由流通法案修正案(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主要将保护的范围加以扩大。
不过为了对布什政府与部分政治人物的忧虑有所交代,该修正法案排除一般博客作者,也就是只有通过新闻报道为生或取得收入的记者或博客才可符合此一保护条件。
但就广义来说,博客作者只要有放置诸如Google广告,也算符合本法案的保护范围。
该法案所定义的“新闻采访”为:搜集、准备、拍照、纪录、撰写、编辑、报导、出版攸关公共利益或地方/全国事件,以便散布给大众者。
不过部分政治人物则质疑,博客要挂上广告很简单,众议员Adam Schiff表示,“任何人都可自己开个博客,挂上广告,那么依照条文精神,这些人也算是记者了。”
法案提案人Rick Boucher与Mike Pence则同意在提交全院审核前会再修正文字定义。赞成该法案者先前认为记者的定义可由法院来认定,免得条文定义太死,剥夺某些族群的权利。
不过周三通过的修正条文还是有例外情况。若是为了避免恐怖活动危及美国或其盟友、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明显发生、或者攸关国家安全者,则记者或博客作者享有的特权还是会被收回,必须交出消息来源。但是在要求作者交出信息前,必须确定已经没有其它替代方式取得才行。
另外,外国政府的国营报纸或者国务院认定的国外恐怖组织也无法享受该法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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