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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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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下载流氓软件造成损失而引发的诉讼基本无一胜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本案的主审法官向记者透露了这样的信息,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关键是,对于大肆横行的“流氓软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官表示,何谓“流氓软件”?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流氓软件”只是一种网络用语,中国互联网协会在11月下旬召开的会议中提出了“恶意软件”的称谓,即在没有明确提示用户或没有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中国互联网协会还公布了恶意软件的八大标准,包括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广告弹出等。
“但这只是一种行业内的规定,是提出来供大家讨论的一个草案,法律并没有明确流氓软件是什么,也没有明确流氓软件是违法的”,主审法官表示,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法律空白,因此北京等地状告流氓软件的诉讼才会惨遭败诉。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变化,法律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但等过一段时间稳定下来后,法律就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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